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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宣传部 市财政局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2-24  字体:[ ]


各区委宣传部、财政局、文广新局(文新、文体新局),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 共 南 通 市 委 宣 传 部

                                                                                                                                       南   通   市   财   政  局

                                                                                                                                       南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6年2月18日

南通市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根据《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通委发〔2014〕1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南通市市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5〕10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鼓励、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市财政每年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和支持文化产业重点园区(基地)、重点市场、重点项目建设,扶持和奖励示范企业、原创产品和艺术精品。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有扶持政策的实施范围和扶持对象,原则上为市本级和市辖区符合《意见》和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精神的文化企业或相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市辖区包括通州区、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和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

第四条 申报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必须是在南通市区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纳税及统计登记的文化企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二)企业主营业务或项目属于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所列门类;

(三)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股权结构清晰合理,技术创新能力特别是原创能力较强;

(四)管理团队稳定且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实施《南通市文化产业示范企业评审奖励办法》(附件1),在全市范围内每年评选发布一次市级文化产业示范企业。对综合实力排名领先(前十强)的市区文化企业,按其年度新增财税贡献的80%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实施《南通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定期组织评选命名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示范园区。对建成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园区(基地)的市区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园区或基地的基础建设、项目资助和贷款贴息。具体实施办法见附件2。

第七条 对经市政府确定的南通市区重点文化产业园区予以扶持,根据固定资产投入额、新增财税贡献额等,对园区内公共平台建设最高补助300万元,对引进的文化产业领军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对园区运营管理公司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具体实施办法见附件3。

第八条 对于列入南通市文化产业年度重点项目库,具有显著示范效应和产业拉动作用的市区重大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新局”)组织专家论证审核,研究制定专项政策,并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重点扶持。

第九条 加强对文化产业领军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领军人才参照“江海英才计划”和省“双创计划”等人才政策规定予以奖励和扶持。具体实施办法见附件4。

第十条 围绕培育和打造核心产业,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定期编制文化产业投资目录,组织开展招商推介活动,着力开发建设一批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招商推介活动年度预算经费与部门预算同步,由市文广新局编制,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对产业化前景好、带动效应强和贡献率大的重点原创文艺项目和舞台艺术精品,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市委宣传部会同市文广新局组织论证,提出初审意见,送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专项资金予以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入50%的先期资助。

第十二条 每年在指定场所有计划引进安排1-2场具有重大影响力的高雅艺术精品剧目演出,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文广新局提出方案,报市委或市政府审批。所需资金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另行报市政府批准,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第十三条 对文化企业和产业园区在市区举办的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等重大文化会展活动,并事前报备的,参照《南通市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3〕201号)规定,根据展位面积和摊位数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在市区举办具有一定规模的非遗产品、书画作品、工艺美术等展览交易会,并事前报备的,参照《关于扶持我市环濠河博物馆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通文广新发〔2012〕112号)精神给予临时展览补贴。

第十四条 对于从纺织服装、建筑装潢、家具装饰等行业分离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意设计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的,自企业工商注册起3年内,以其对地方财力新增的贡献额度为基数,按第一年8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比例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见附件5。

第十五条 对于本地注册企业新上文化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企业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实施办法见附件6。对于急需培育壮大的文化创意设计服务、文化旅游产业、工艺美术品制造等文化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参照《南通市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3〕201号)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15%的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六条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影视产品,在中央电视台主要频道、省级以上频道黄金时段首轮播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原创动漫产品在省级电视台播出的,每集补贴2万元;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每集补贴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原创舞台艺术精品获省级以上政府一、二等奖项且市场演出50场次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等中央部委22个常设性文艺奖项的原创作品,给予等额配套奖励。具体实施办法根据市委宣传部印发的《南通市原创艺术精品生产成果奖励补助办法》(通委宣〔2014〕85号)执行。

第十七条 对利用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产业化开发的,启动初期可按银行贷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计算)总额50%的标准给予贷款贴息扶持,贴息时长不超过两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200万元以上的,五年内参照其上缴税收地方留存的30%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生产性保护的非遗项目传承人和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每培养一名市级、省级、国家级非遗项目传承人或工艺美术大师,分别按1万元、2万元、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实施办法见附件7。

第十九条 对于文化企业自主参加或由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参加各类知名文化展会并事先报备的,给予展位费用50%的补助。知名文化展会包括: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中国北京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海峡两岸(厦门)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中国苏州文化创意设计产业交易博览会、中国(义乌)文化产品交易会、中国西部文化产业博览会、中国美术作品展、江苏省美术作品展、杭州动漫节等。

第二十条 鼓励演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文化精品奖项的优秀剧目,市外商业演出分别按1、2、3万元/场给予场租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奖项的大型舞台剧赴国外演出,按5万元/场给予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引进高雅艺术精品和优秀艺术作品且产生良好社会效果、群众满意度高的引进机构,视其不同演出团队、剧目获奖情况和影响力,给予国家级每场10万元、省级每场6万元、国(境)外演出团队每场8万元的补助。具体实施办法见附件8。

第二十二条 对属于本市文化产业发展重点支持领域作品的著作权进行免费登记,由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登记机构予以补助。

第二十三条 文化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和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0.2%给予一次性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文化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或场外市场挂牌的按照《市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政策的意见》(通政发〔2012〕6号)及《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场外挂牌的若干意见》(通发改资本〔2013〕381号)执行。(申报渠道分别按通政发〔2012〕6号、通发改资本〔2013〕381号文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经认定的文化企业,因开展文化产业相关业务,向金融机构或小贷公司申请项目贷款的,可在贷款日起两年内申请贷款贴息和贷款担保费补助。贴息比例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20%确定,贴息额不超过100万元;贷款担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担保金额的2.5%。具体实施办法见附件9。

第三章  实施流程

第二十五条 扶持政策实施,一般分为组织申报、初审推荐、评审认定、资金拨付四个程序,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第二十六条 每年年初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上发布政策和申报通知,组织申报。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根据单位隶属关系和项目分类,按照政策和申报通知要求,在线申报扶持项目。同时向所在的市辖区委宣传部或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市直单位按项目分类,向市委宣传部或市文广新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其中,涉及本细则第十一、十二、十六条的,向宣传部门申报;涉及第五、六、七、八、九、十三、十四、十五、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四条的,向文广新部门申报。

第二十七条 各市辖区委宣传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初审,并对初审合格的项目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按项目分类分别报市委宣传部或市文广新局。

第二十八条 市委宣传部和市文广新局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召开联席会议,根据扶持政策和评审意见,研究审定扶持项目及额度安排。

第二十九条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将评审结果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结果确认后,送市财政局安排和拨付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我市相关扶持政策的,从高不重复。

第三十一条  县(市)属文化企业奖励补助资金由县(市)财政安排;市区文化企业奖励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分担办法按照《关于落实市级产业发展项目资金市与区共担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通财工贸〔2012〕31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按照《南通市市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5〕100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通市关于促进文化产业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试行)》(通委宣〔2014〕107号)同时废止

 

南通市文化产业人才扶持办法


第一条 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通市区企业从事创意设计、出版发行、新闻传媒、数字内容和动漫、会展广告、印刷复制、工艺美术、演艺娱乐、影视制作等行业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创新人才

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年龄不超过50周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坚实理论基础和较强创新能力,掌握专业领域前沿动态,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或在文化艺术某一专业具有较高成就;

2.能够突破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或科研院所关键岗位从事研发或管理工作,并取得突出业绩;

3.获省级及以上奖励,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

(二)创业人才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50周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文化市场开发和文化产业经营规律,有文化产业专利或品牌等其他知识产权;

2.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在南通注册创(领)办文化产业相关企业,本人或团队投入企业实收资本一般不少于50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

3.本人为所创(领)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精力应为所创(领)办企业服务,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获评文化产业创新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根据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项目资助;从市外新引进的文化产业创新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全职在通工作并购房自住的,再给予25万元的购房补贴。

(二)获评文化产业创业人才在企业注册地区获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并免除三年租金。一次性给予实投资本10%的创业补贴,最多不超过100万元。从市外新引进的文化产业创业人才,全职在通工作并购房自住的,再给予25万元的购房补贴。

(三)优先推荐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以及发展文化产业金融服务,优先推荐申报省、市文化产业引导资金资助。

(四)入选其他部门省、市、区级人才计划的,不再重复享受以上资助和奖励。   

第四条  申报时间

南通文化产业人才计划申报材料每年三月底前报至市文广新局,集中审核。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向所在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

2.专利等知识产权证书及所属权证明和其他专业(学术)水平及相关业绩证明;

3.创业人才需提供创业计划书;

4.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会(审)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等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

(二)各区文广新局(文新、文体新局)负责对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上报市文广新局。

(三)市文广新局汇总申报项目,会同市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提出项目补助建议,确定补助名单。

(四)补助名单向社会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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