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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立法促进产学研合作

发布时间: 2015-09-24  字体:[ ]

国家经济竞争力需要政府——大学——产业界之间建立良性的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关系不仅需要创设各种合作平台,还要为这些研究中心的工作提供适当的法律保障,激励产业界对研究中心的技术研发进行投资,促进地区经济的增长。20 世纪80 年代,美国国会出台的一系列知识产权法,有效促进了产学研一体化的高科技创新活动。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1980年颁布的“贝耶-多尔法”(Bayh-Dole Act),该法案的颁布,有效地促进了美国高校的技术转移,为提升美国的科技竞争力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贝耶-多尔法》于1981年生效,曾被英国《经济学家》(The Economist)杂志评价为“在过去半个世纪中美国国会通过的最具鼓舞力的法案”,也被誉为“属于创新者的那只会下金蛋的鹅”。

具体而言,《贝耶-多尔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大学和小企业(雇员在500人以下)在内的非盈利组织可以就其完成的联邦资助项目所产生的发明,以自身名义申请专利并享有专利权;②鼓励大学和产业界合作,进而提高联邦资助研究项目所属专利的使用率;③鼓励大学将自己选择拥有的发明成果申请专利;④鼓励大学将专利许可使用权优先转让给小企业;⑤政府拥有在全世界范围内将非独占性许可证应用于实践的权利;⑥政府仍然保留介入权 (March-in Right),前提是大学如果没有通过专利许可方式使某项发明进行商业化, 联邦政府将保留决定该项发明由谁来继续商业化的权利;⑦鼓励大学积极参与技术转移活动。可以说,《贝耶-多尔法》清晰地界定了谁应该拥有学术发明、谁来管理学术发明、谁应该分享这一成功的成果。

在该法颁布之前,联邦政府70%以上的研究经费拨给大学,大学开展研究申请的发明却归政府所有,鲜有公司从这些研究中受益。而《贝耶-多尔法》颁布之后,这一方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创造了一种新的学术研究的“机构所有权模式。”

《贝耶-多尔法》不仅有效促进了产学研合作,同时它也设立了一种激励机制,鼓励大学积极地将它们的科研成果向产业部门转让,鼓励企业对大学研究成果进行商业化运作。同时,也允许大学教授拥有自己发明的权力,即所谓的“教授的特权”,极大地鼓舞了大学教授将科学研究成果商业化。

它对高校技术转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美国大学技术管理者协会(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TechnologyManagers,AUTM)会员数量快速增长。美国大学技术管理者协会的职能是督促大学技术许可和资助政策的实施,促使新技术以技术许可的方式转化成产品。在贝耶-多尔法案通过之前,1979年美国大学技术管理者协会的会员仅为113个,现在成员达到3200个。

第二,大学开始成立技术转移办公室(Technology License Offi ce,TLO),更多地与企业进行合作。《贝耶-多尔法》颁布之前,只有少数大学成立了技术转移办公室,到现在几乎所有的主要研究机构都拥有该办公室。随着技术转移办公室的成立,包括发明披露,专利申请,专利许可在内的基本的技术转移活动都得到稳步增加。

第三,大学专利申请、专利权转让活动得到显著促进,产生了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大学获得的专利权使用费从1981年的730万美元增加到2008年的34亿美元,仅2001年,美国大学就签订了4058项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成果转让费达到10多亿美元,新成立公司494家。1996到2007年,大学技术发明商业化为近28万人提供了就业岗位,为美国GDP贡献了超过1870亿美元的经济效益。

(作者单位: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

(此文刊于《中国人才》杂志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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