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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创22条鼓励人才创新创造

发布时间: 2015-06-15  字体:[ ]

    日前,上海市出台《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意见》提出,努力把上海建设成为世界创新人才、科技要素和高新科技企业集聚度高,创新创造创意成果多,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完善的综合性开放型科技创新中心,成为全球创新网络的重要枢纽和国际性重大科学发展、原创技术和高新科技产业的重要策源地之一,跻身全球重要的创新城市行列。

全文共22条,其中有6条与集聚和用好人才直接相关。根据意见,上海市将实施更加积极的人才政策,建立更加灵活的人才管理制度,强化分配激励。新的制度设计,全面聚焦引进培养、使用评价、分配激励三个重点环节,鼓励人才创新创造。

上海有两个人才改革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未来,上海将发挥“双自”的政策叠加和联动优势,率先开展人才政策突破和体制机制创新,探索简化海外高层次人才外汇结汇手续,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业基地,推进人才试点政策在全市复制、推广。同时,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高层次人才招聘、薪酬、考核、科研管理、社会保障等制度,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试点建立“学科(人才)特区”,实施长聘教职制度,构建灵活的用人机制。

该市将实施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其中包括缩短外籍高层次人才永久居留证申办周期,开展外国留学生毕业后在沪就业试点。在国内人才引进方面,上海将完善居住证积分、居住证转办户口、直接落户的人才引进政策体系。突出市场发现、市场认可、市场评价的引才机制,对于通过市场主体评价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等,居住证转办户口年限由7年缩短为2-5年。

《意见》特别明确,要加大创新创业人才的激励力度,构建职务发明法定收益分配制度,允许国有企业与发明人事先约定科技成果分配方式和数额;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归属研发团队所得比例不低于70%,转化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部分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完善科研院所绩效工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给予基础科研稳定的财政拨款或财政补助,提高科研项目人员经费比例。试点国有科技创新型企业对重要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期权激励。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积极争取进一步完善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完善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允许科研人员在岗离岗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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