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科技局《南通市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7-07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南通滨海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科技局《南通市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9日


南通市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市科技局   2015年6月)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一批新型创业孵化模式的众创空间,根据《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南通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企事业单位独立运营,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和创业团队创新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创业场所和综合服务的平台,包括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创业工位等新型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条  市科技局对全市众创空间进行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认定市级众创空间。各县(市)、区(开发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本辖区众创空间进行具体服务和指导。

第四条  支持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大中型企业和高校院所整合各类要素资源,建设一批创客孵化型、专业服务型、投资促进型、培训辅导型等众创空间。

支持南通高新区、南通产研院先行先试,积极发展创业工厂、创业咖啡等新型孵化器,示范引领全市众创空间建设。

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兴办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

第五条  众创空间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

(一)有专项扶持政策。地方政府对众创空间建设和营运有专项资金和政策扶持,设有鼓励“新四军”创新创业创意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

(二)有专职管理团队。管理服务机构设置合理,配有与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主题明确。

(三)有创业承载能力。管理服务机构有自主产权或租期5年以上的场所,功能规划明确,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孵化场地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0平方米;为入驻创业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和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

(四)有支撑服务能力。开展代办工商注册,代理财务记账、纳税申报、知识产权申请等方面的辅助服务。利用网络、微信等线上线下方式为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融资对接、产品发布、项目推介、市场开拓、专利咨询、产权保护、科技合作、培训辅导、财务管理等创业服务。

(五)有活动组织能力。面向初创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个人组织开展各类内部交流活动。定期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项目路演等活动。

(六)有入驻企业退出机制。对发展成熟的入驻企业,不再符合众创空间入驻条件的企业,严重违法违规或违反众创空间管理规定的入驻企业,入驻满3年的企业和入驻满1年仍未注册的创业团队,分别建立退出机制。

(七)有入驻企业基本信息档案管理能力。配备企业商务秘书或联系人,有效开展入驻企业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入驻企业其他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箱以及实际经营项目等基本情况档案清晰。

(八)有一定数量的入驻企业和创业团队。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达到10家以上。具体标准见第六条。

第六条  市级众创空间入驻企业和创业团队的标准:

(一)创业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创业团队入驻期间50%以上的研发时间应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并承诺项目孵化成功后在南通产业化。

(二)入驻企业应是处于创业期的科技类和创意设计类及相关产业的中小微企业;创业团队由3人(含)以上组成,并有明确的创业项目研发计划。创业项目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三)创业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四)创业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创业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平方米;创业团队一般不大于50平方米。

第七条  众创空间建设主体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的,可向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经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局出具推荐函,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

第八条  被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的,其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九条  市级众创空间及其管理服务机构应每年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材料。

第十条  对市区市级众创空间,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当年补助管理服务机构3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市区市级众创空间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按照《南通市市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创新创业创意项目补助管理办法》,给予一定资助,用于补贴研发投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