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南通海外人才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
|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苏通科技产业园事务管理局、财政局,通州湾示范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南通海外人才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南通海外人才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2017年3月20日 中国南通海外人才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中国?南通海外人才工作站”功能,深化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加大海外招才引智工作力度,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南通提供重要人才智力支撑,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国?南通海外人才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南通市委、市政府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借助海外侨团、留学生社团、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国内组织驻外机构和其他人才中介平台而设立的工作联络站,是宣传推介南通和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窗口、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南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工作站的审批和指导,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设站申请受理、业务指导、联络服务、管理考核、经费拨付等工作。 第二章 设 立 第四条 凡有意设立工作站的海外组织或机构,向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设站申请。 第五条 提出申请的海外组织或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一定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对我友好,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 (二)具备从事开展国际人才智力交流业务必需的人员、办公场所和设施,具有丰富的引才荐才经验。其中全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在所在城市中心城区或科研机构、高科技产业聚集地带有固定办公场所。 (三)与当地政府、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知名企业、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等有良好的关系,了解所在国家或地区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情况,掌握一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资源信息。 (四)在所在国家或地区建有专门网站并能正常更新,在当地人才中具有较强的宣传推介能力和影响力。 (五)具备独立承办海外引才引智活动的能力。 第六条 海外组织或机构申请设立工作站,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南通海外人才工作站设立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四)单位简介(基本情况、网络平台、领域专长、人才资源、社会资源、宣传能力、大型活动承办经验等)。 (五)3个以上优秀案例(高层次人才引进、项目引进、会议活动等)。 第七条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海外组织或机构设站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择优确定工作站设立建议单位,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评审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急需紧缺的可随报随评。 第八条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设立单位签订《中国?南通海外人才工作站协议》,颁发证书,授权其以工作站名义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站可悬挂“中国?南通海外人才工作站”标牌。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宣传推介。围绕南通重大发展战略,利用多种形式,向所在国家和地区宣传南通的经济社会发展概况、创新创业环境,以及招才引智、招院引所、招商引资政策措施等,及时发布南通产业发展规划、引才公告及人才技术需求目录,并做好政策咨询答复工作。每年在业务网站推介南通高层次人才技术项目需求和引才扶持政策措施不少于30天。 第十条 人才与技术交流。根据南通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到南通参加人才项目对接洽谈活动,开展项目合作或转移转化科研成果;组织所在国家或地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知名企业、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等到南通参观考察,推动设立分支机构、技术转移中心、成果转化基地等。协助南通各级政府部门和各类企业、科研单位赴当地开展引才引智活动,组织海外高层次人才参加项目洽谈,为有意向来南通创新创业发展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做好有关联系、协调和服务工作。工作站每年应推荐一定数量有意向来通创业创新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项目信息。 第十一条 联络协调。做好南通市内政府机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到所在国家或地区开展人才项目对接洽谈活动的协调、联络、宣传、接待等工作,每年按需组织“中国?南通江海英才创业大赛”1次,协助南通市内单位组织招才引智活动至少1次。为有意到南通参观考察、创新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做好南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人才智力交流业务。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每批管理期两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报,期满不再续约的,即行终止工作站资格。 第十四条 每个工作站设站长1名,由设站单位从具有留学背景、在当地人才特别是留学人员中有较高威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基本素质的人员中择优选配,并经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站长聘期与工作站管理期相同。 第十五条 建立业务核准制度。海外组织、机构以工作站的名义开展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任务以外的业务,必须向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开展。若擅自以工作站名义从事职责范围以外的业务,一切责任均由设立工作站的海外组织或机构承担。如若造成负面后果,将追究设站单位责任直至终止合作,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引荐海外高层次人才备案制度。工作站应在引荐人才初期和引荐人才成功后一个月内,分别将引荐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备案,备案记录将作为奖励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工作站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合同履行情况,并进行述职。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比例不高于20%。 第十八条 建立激励和退出机制。对连续两年评估取得“优秀”等次的工作站,管理期满后自动续期2年。 对推荐引进创新创业人才成绩突出的工作站,每两年评选奖励一批,奖励标准按照《南通市鼓励引荐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通办发〔2011〕60号)执行。 对评估为“不合格”等次的工作站,取消当年度工作经费;连续两年评估为“不合格”等次或经评估已不具备设站条件的,终止合作,取消工作站资格。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可随时终止合作,取消建站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初次建站一次性给予每个工作站10万元人民币开办费。每年年度考核合格的工作站,给予10-20万元人民币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 工作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主要用于联谊交流、宣传推介、联络协调、差旅费补贴等。 第二十一条 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拨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主办单位:南通市人才工作办公室 技术支持:南通市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
Copyright ? 2013 南通市人才工作办公室.All Rights Reserved.
您是本站第647731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