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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部董事进入董事会

发布时间: 2009-04-21  字体:[ ]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近日联合发文:外部董事进入国有企业董事会。
      上海规定,外部董事会分为专职外部董事和兼职外部董事。专职外部董事是指除在市管企业担任外部董事职务以外,不再就职于其他单位的人员。兼职外部董事是指除在市管企业担任外部董事职务以外,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的人员。
      外部董事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市管国有企业董事、监事专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合格的人选中遴选拟任人选;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与外部董事拟任职公司、外部董事拟任人选,就外部董事相关工作以及职责、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项进行沟通;根据外部董事拟任人选的实际,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其现任职单位(或原单位)或上一级主管单位了解情况;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确定外部董事拟任人选;担任专职外部董事的,其本人人事关系可在原工作单位保留,或由本人自行委托社会人才机构代管,或经批准转入上海市市管企业专职董事监事管理中心。外部董事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发表意见;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但须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两名(含)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董事会待议议题未经必备程序、会议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董事会会议议题,董事会应予采纳;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了解和掌握任职公司的各项业务情况,任职公司应予配合;  有权获取履行外部董事职责所应得的工作报酬;在市管企业担任专职外部董事的,同时任职公司不超过3家;担任兼职外部董事的,兼职的公司最多不超过2家。
建立外部董事工作报告制度。外部董事每年须向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书面报告本人履行职责的详细情况,内容主要包括:本人履行职责的简要情况;参加董事会会议的主要情况,本人提出的保留、反对意见及其原因,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主持或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情况;加强任职公司改革发展与董事会建设的意见或建议。外部董事日常工作时,认为有必要向出资人报告的,可以书面或通讯方式向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又讯 《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指出:董事会应设专门委员会,一般可设立战略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董事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主要由董事组成,其成员和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出人选建议,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中外部董事应占多数,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般由外部董事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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