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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十万亿国有资产监管有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解读

发布时间: 2009-05-15  字体:[ ]

 

国有控股南通精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今年前四月完成销售收入7530万元,实现利润1089万元,较好实现了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图为工人正在包装宁宁牌正柴胡饮颗粒。

  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9年5月1日正式施行。经过十五年立法历程,跨越三届全国人大,企业国有资产法破茧而出,使我国数十万亿国有资产的监管问题实现“有法可依”,这也标志着经营性国有资产进入依法监管的新时代。

  剑指国资流失关键环节

  长久以来,国有资产的流失一直是人们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其症结何在?如何立法保护?这部新法给出了答案。

  实践中,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增减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资产转让以及大额捐赠、利润分配、申请破产等事项,不仅与出资人权益关系重大,也是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环节。

  新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不仅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章规定,明确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和审批程序,还从企业改制、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转让等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约束。“严防‘暗箱操作’,公开公平公正成为核心原则。”

  对于曾经引起热议的管理层收购(MBO)问题,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向企业的高管或近亲属,或这些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企业应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如实披露有关信息。

  此外,企业国有资产法还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四个层面,构建了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其中,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也要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完善国企高管管理机制

  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除制度缺失、管理不严外,更重要的是“人为”。无论是企业改制重组、管理层收购还是经营管理不善、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损失,企业管理者都难辞其咎。

  通过种种明确的规定,确保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选好人、管好人,成为企业国资法的一大亮点。特别是,这部法律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作了专章规定,根据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不同企业类型,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任免或者建议任免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许多国企高管因非市场选拔而屡遭诟病。一方面,国企高管难以对国有资产经营好坏真正负责;另一方面,不少国企高管却又享受市场化的高薪,更是激发各界热议。

  市国资委主任李桂顺表示,法律的出台将有助于加快培育国企职业经理人制度,督促企业管理者更有法律意识和管理意识,“企业负责人有了积极性,企业才会焕发活力”。

  此外,企业国有资产法还对国企高管兼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考核、奖惩等事项作出细致规定,要求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在其他企业任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不得由同一人担任。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而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将终身不得担任企业高管。

  明确国资“东家”权责

  “只听说过国有资产流失,为什么从没听说过私有资产流失?”在谈到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时,不少人都有这样的疑惑。

  国有资产责权不明,是造成国资流失的根本原因。私有财产由于有明确的所有人,资产得到严格的监管。而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对国有资产只履行管理职能却不承担所有者责任,造成所有者的实际缺位和淡化。没有好“东家”,国资流失自然难以遏制。

  目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要是国务院国资委和各地国资委。为了促进国资委履行好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法明文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即“管人、管事、管预算”。

  新法还规定,各级人大承担批准企业预算的重要任务。新法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改变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虚置问题,真正体现全民所有、国家所有。

  对此,李桂顺表示,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将有利于国资委集中精力做好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做一个称职的“老板”。

  国资委在履行出资人角色的同时,依然担负着一定的监管职责。不过,国资委的监管属于从国有资产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出资人监管,是通过履行出资人职能对所出资企业的监管,不同于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与“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并不矛盾。对此,企业国有资产法强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除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规定将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政企分开,使国有企业摆脱对政府的依赖,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国有企业发展,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推进南通国企改革发展

  李桂顺表示:“新法出台之后,给南通国企的改革发展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同时监管体制也将出现变革。”新法第7条就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据李桂顺介绍,南通国企今年要加快国有企业的改革重组与资源整合步伐,大力清理非主营业务,剥离“小、乱、差”非主业资产,国有资产向主营业务和优势子企业集中;通过招商引资,引入战略合作者,吸纳“高、坚、尖”项目,加大对同行的整合和资产的重组,实现经营主体多元化;通过转让出售、出租、置换闲置资产,或以土地等资产入股,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变资产为资本,通过资源、资本、资金、资产的运作,不断壮大南通国有企业经济实力。南通国企还将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积极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规范化建设,加大选派外部董事,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风险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国有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市国资委将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学习宣传,增强国资系统干部职工知法守法的自觉性;结合新法,开展各项制度的清理工作,加快制定与《企业国有资产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对相关工作流程作出必要的梳理和修订完善,为该法的全面实施做好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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