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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第四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选拔、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3-30  字体:[ ]

江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人才办〔2011〕8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第四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选拔、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省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第四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选拔、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3月30日

  主题词:“333工程”  选拔、培养与管理  办法  通知   

  抄  送: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江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3月30日印发

(共印500份)


江苏省第四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

培养对象选拔、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战略,加强我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高层次人才的竞争力和创新创业能力,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江苏省第四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苏办发〔201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江苏省第四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旨在选拔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创新创业能力强的中青年优秀人才,为实现我省“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

  第三条  从2011年起,选拔30名中青年首席科学家、300名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和3000名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通过培养,到2015年,第一层次的30名中青年首席科学家成长为国际一流的高级专家,在相关领域国际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具有世界领先水平并能带领一个国际水准的创新团队,其中10名左右力争成长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第二层次的300名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成长为国内一流的高级专家,在国内相关领域具有领先水平、做出重大贡献,其中100名左右成长为国家“973”首席科学家、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负责人或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中心、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负责人;第三层次的3000名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在省内科学技术界具有一流水平,取得显著成果和突出业绩,并能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地区和行业发展,其中1000名左右成长为省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负责人、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省级企业科技研发平台负责人。

第二章  选拔对象

  第四条  选拔对象为全省各类组织(含中央驻苏单位、部队)中直接从事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或从事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不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五条  注重选拔在我省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突破关键技术的中青年高层次人才。优先选拔在经济社会发展一线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中青年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培养对象人选的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思想品德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第七条  中青年首席科学家人选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5周岁以下;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人选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0周岁以下;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人选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贡献特别突出者,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符合基本条件及第七条相应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名为中青年首席科学家人选: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取得的创造性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近五年来,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在工程技术领域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取得重要研究成果,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并以市场为导向,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及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近五年来,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近五年来,主持并完成国家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重大科技专项、重大国际合作项目,创造性地解决关键技术问题,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作出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近五年来,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取得富有创见性的研究成果,创新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对该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产生很大推动作用,在学术界有重大影响,学术水平居于国际或国内领先地位,或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解决重大难题,取得显著社会效益,获得省(部)哲学社会科学一等奖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九条  符合基本条件及第七条相应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名为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人选: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发展潜力大,有创造性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近五年来,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重要贡献人员。

  2、在工程技术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有重大创新成果,近五年来获得省(部)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近五年来,在主持并完成省(部)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大中型企业技术设计改造以及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的设计、研制、管理中,创造性地解决技术或管理难题,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近五年来,应用高新技术成果,领办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创造性运用和发展现代经济管理理论与方法并取得重要成果,其领办或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同行业的综合竞争力处于领先地位,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

  5、近五年来,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对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提出有重大价值的可行性论证、建议,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获得省(部)哲学社会科学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6、近五年来,在宣传文化、基础教育领域成就突出,对我省宣传文化和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获得国家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在本专业为同行所公认,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

  第十条  符合基本条件及第七条相应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名为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人选: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近五年来,获得省(部)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重要贡献人员、省(部)科技进步三等奖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近五年来,在经济社会发展一线,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近五年来,在省以上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研究、设计、施工等方面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作出突出贡献者。

  4、在人文社会科学方面,发表重要学术论文或出版专著,并在省内外引起较大反响,近五年来,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三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近五年来,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显著,对我省宣传文化事业作出一定贡献,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发展潜力,在本专业和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人才。

  6、近五年来,在基础教育等其他社会发展领域做出较大贡献,在本地、本行业有较高知名度,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中青年人才。

  7、近五年来,在应用技术领域,具有高超技能水平,在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一条  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第一、二层次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第三层次由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成立省第四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家委员会,负责培养对象推荐人选的选拔工作。专家委员会由国内知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专家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培养对象的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培养对象人选一般由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推荐材料需经本单位学术组织审核。

  第十四条  所在单位应为每位培养对象推荐人选聘请两名同行专家,对其学术、技术水平、业绩等提出推荐意见。其中,第一层次的人选一般由“两院”院士或本行业全国学术权威人士推荐,第二、三层次人选一般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

  第十五条  省属单位和省协管的国家部委所属单位、部队推荐的培养对象人选,经有关牵头部门(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并报牵头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批准后,报送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属单位推荐的培养对象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报送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科技厅组织专业评审组对推荐的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人选进行评审。在专业评审组评审的基础上,组织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家委员会对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人选进行综合评审,评定培养对象,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第三层次培养对象人选,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科技厅审核后,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培养对象确定后,中青年首席科学家由省委、省政府颁发证书,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和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证书。

第五章  培    养

  第十九条  组织培训进修。每年组织培养对象参加高层次的政治、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培训,着重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团队精神和奉献精神。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人才培养资源,加大培养力度。通过组织选派或自行联系方式,每年选派培养对象到世界知名大学、研究机构、跨国公司担任高级访问学者,或到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学习进修。多形式、多渠道组织培养对象参加境内外培训。鼓励和支持培养对象参加各种国际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开展国际和地区科技交流与合作。建立导师制,积极为培养对象聘请相应领域的权威专家作为导师,提高培养起点,促进其尽快成长。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资助。鼓励和支持培养对象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等项目。以项目实施带动培养对象创新能力的提高,带动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管理期内,对列入第一层次的培养对象,以50万元为平均数,省财政择优给予30-100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对列入第二层次的培养对象,以25万元为平均数,省财政择优给予20-50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对列入第三层次的培养对象,以5万元为平均数,省财政对不超过1000名的培养对象择优给予3-20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主要用于资助培养对象主持的研究项目,尤其是国家、省重点研究课题和开发项目,参加国际权威机构组织的学术会议、国际论坛等交流活动或出国培训、进修,出版有重大理论突破的学术专著等。

  第二十一条  给予集成支持。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培养政策的配套衔接,整合资源优势,形成培养合力。培养对象在申报重大基础研究计划、重大成果转化、优势学科建设等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充分发挥培养对象所在单位的主体作用,所在单位要主动安排培养对象承担科研项目和科技攻关项目,为他们配备得力的工作助手,鼓励他们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等活动,并在时间和经费上给予保证。优先推荐培养对象申报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国家或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培养对象在决策咨询、重大项目攻关、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或单位建立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以基地为载体,支持和鼓励培养对象创新创业。围绕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每年组织培养对象到基层、企业和农村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咨询、技术服务和知识培训活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第二十三条  发放津贴补助。管理期内,对列入第一、二层次的培养对象,每人每月分别发放津贴1万元、3000元,由省财政负担;对列入第三层次培养对象,每人每年发放津贴6000元,由所在地或所在单位负担。津贴主要用于发放图书资料补贴等。鼓励各地、省有关主管部门、培养对象所在单位配套安排专项津贴。

  第二十四条  给予表彰奖励。管理期满后,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表彰奖励一批取得重大学术和科研成果,获得省级以上重大奖项和国家发明专利,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培养对象。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五条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领导及重大问题的决策。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科技厅管理;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分别由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各主管部门管理。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培养对象要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与所在单位签订双向目标责任书,纳入培养对象年度工作考核内容,报送培养工作主管部门。培养对象管理期限为5年。管理期内,省、各市、省有关部门分别对培养对象进行期中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根据需要,适当调整补充培养对象。管理期满后,主管部门对培养对象进行严格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行滚动培养。

  第二十七条  建立信息管理和联系制度。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完善培养对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培养对象的跟踪管理和服务。按照管理所属关系,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省有关主管部门要与培养对象建立联系制度,定期走访慰问,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培养对象在科技创新、学术研究等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第二十八条  改善培养对象的工作、学习条件。各市、省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为培养对象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条件。各级有关部门和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了解和掌握培养对象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子女入托、入学、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后顾之忧,重视和关心培养对象的身体健康,定期组织培养对象进行健康检查和疗养。

  第二十九条  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行为;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或擅自脱离原单位;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培养对象,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所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省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培养资格。培养对象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培养对象在省内调动的,原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材料移交给新的主管部门,并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跨省调动的,须征得有关培养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市、省各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选拔、培养与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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