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2011年度省“双创计划”(通委人才[2012]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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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科技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和各有关单位: 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定2011年度省“双创计划”引进人才的通知》(苏人才办[2011]32号),确定我市蔡海军等18位同志为2011年度省“双创计划”引进人才(名单附后)。请按照《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苏组通[2007]6号)和《江苏省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8号)的有关要求,组织签定资助协议,落实好引进人才的各项待遇。资助协议签定后请于2012年2月4日前寄回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 附件1、南通市2011年度省“双创计划”引进人才名单 附件2、资助协议书 中共南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1年12月28日 附件1 1.南通市2011年度省“双创计划”引进人才名单(资助100万元) 姓名单位名称 蔡海军南通福伦利新材料有限公司 陈建新百奥迈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韩辉升南通万德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蒲晓武南通嘉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郁小兵江苏安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朱德省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南通市2011年度省“双创计划”引进人才名单(资助50万元) 姓名单位名称 傅建桥南通市海鸥救生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江洪南通柏盛化工有限公司 鞠建宏帝奥微电子有限公司 吕利群南通巴大饲料有限公司 宋俊富江苏骏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谭伟南通英吉医疗仪器科技有限公司 王智联 江苏昶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吴建兵南通傲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杨霞海安县鹰球集团有限公司 曾和平南通墨禾量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郑学州江苏海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郑志江苏金太阳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2 资 助 协 议 书 (自主创业类样式) 为进一步做好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更好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苏组通〔2007〕6号)和《江苏省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8号),签订本协议。 甲方(引进人才的载体): 乙方(引进的创业人才): 丙方(市人才办): (一)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省、市、县(市、区)政府的有关规定。 (二)甲方按其在《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申报书》中承诺的支持条件,为乙方的创业提供服务和帮助。 (三)乙方应按申报创业计划书在本地努力实现创业目标,并不得使用相同技术成果在异地(包括省内不同地区)创办同类企业。 (四)乙方对作价入股的知识产权应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因知识产权纠纷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可同时享受省和所引进地区有关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 (六)丙方受省人才办的委托,根据乙方项目落实和进展情况,一次性或分阶段地向乙方提供省拨创新创业资助,项目实际投入高于资助资金。 (七)甲、乙方应每年将乙方创业情况及业绩以书面形式向丙方报告。 (八)丙方定期检查甲乙双方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协议履行。对履行不力或违反协议相关约定的,应缓拨或停拨资助,并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报省人才办。缓拨或停拨的资助经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后由省人才办收回。 (九)甲、乙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丙方负责追回已经下拨的资助资金,5年内不再接受甲、乙方的申报,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报省人才办一份,四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资 助 协 议 书 (企业引进类样式) 为进一步做好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更好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苏组通〔2007〕6号)和《江苏省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8号),签订本协议。 甲方(引进人才的企业): 乙方(引进的创新人才): 丙方(市人才办): (一)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省、市、县(市、区)政府的有关规定。 (二)甲方应按其在《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申报书》中的承诺,为乙方的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项目经费和其它相关条件。 (三)乙方到江苏后,三年内其主要精力应为甲方开展创新活动,认真履行与甲方签订的有关协议。 (四)乙方对作价入股的知识产权应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因知识产权纠纷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可同时享受省和所引进地区有关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 (六)丙方受省人才办的委托,根据乙方项目落实和进展情况,一次性或分阶段地向乙方提供省拨创新创业资助,项目实际投入高于资助资金。 (七)甲、乙方应每年将乙方创新情况及业绩以书面形式向丙方报告。 (八)丙方定期检查甲乙双方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协议履行。对履行不力或违反协议相关约定的,应缓拨或停拨资助,并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上报省人才办。缓拨或停拨的资助经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后由省人才办收回。 (九)甲、乙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丙方负责追回已经下拨的资助资金,5年内不再接受甲、乙方的申报,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报省人才办一份,四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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